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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74号 为更进一步强化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减缓行业转型升级(爱人基,净值,资讯)和绿色发展,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制度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展开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制度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不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29日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的成立和布局 (一)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合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拒绝,企业建设理应规范化设计拒绝。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仓储项目时,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认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新建废钢铁加工仓储项目应以不应布局在合乎适当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认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必须尤其维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拒绝,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迁往、转产等方式逐步解散。 (三)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涉及政策和规定,不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令和容许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控指标等涉及土地用于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需在15万吨以上;改建、改建普碳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不应超过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仓储企业年加工能力不应超过3万吨以上。 (二)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拒绝厂区面积不大于3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大于1.5万平米;改建、改建普碳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拒绝厂区面积不大于2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大于1万平米;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仓储企业厂区面积不大于1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大于5千平米。土地用于申请合法(若土地为租给,合约期限不少于15年)。 (三)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备有包设备、剪切设备或碎裂设备以及设施集装箱设备和车辆等,必需配有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着物分类设备等。
废旧不锈钢及其他废旧特种钢加工仓储企业不应配有成分检测设备。 (四)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自由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设备、能耗较低、环保合格和资源综合利用亲率低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需设施有粉尘搜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禁令和容许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拒绝。 (五)希望企业大力研发用于节约能源、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出局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超过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以及用于30吨及以下电炉(低合金电炉除外)等领先生产设备的企业。 (二)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配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创建质量管理制度。
不应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不应高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的水消耗不应高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着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理应适当的重复使用、处置措施和合法流向,防止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一)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污水处理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拒绝。不应按照规定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表示同意、发给污水处理许可证后,方可污水处理。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涉及制度规定依法遵守环境保护义务,不应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证书。
(三)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理应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搜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置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置;理应废油重复使用储存设备和涉及处置措施。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理应脑溢血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置预案,消防设施不应超过国家涉及拒绝。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制订完备的岗位操作者守则和工作流程,具体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者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需展开涉及岗位技能培训,获得涉及部门或机构授予的对应工种职业技能证书,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希望企业的组织人员参与行业培训,提升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性生产、职业身体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不应符合国家《安全性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适当的安全性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预防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展开有效地管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配有有适当的安全性防水设施和安全性管理人员,创建、完善安全性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标准化建设,并5按规定限期合格。 (二)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安全性设施和职业危害预防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用于;安全性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用于前,不应依法经过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竣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的作业环境不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危害因素职业认识限值》的拒绝。
(四)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理应完善的安全性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理应职工安全性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性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用工制度不应合乎《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建设项目应该合乎准入条件拒绝。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展开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性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不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继续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涉及行业协会帮助国家有关部门作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创建仓储机制展开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敦促现有企业减缓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超过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拒绝。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询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管理公告合乎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施社会监督并展开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起到,让社会公众普遍参予监督,减缓行业出局领先生产能力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限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仓储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牵涉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展开修改,按修改后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2012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同时废除。(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说明,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拒绝主动展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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